美國國稅局對房地產節稅的說明
 


國稅局(IRS)對房地產投資所得方面有延稅(tax defer) 或免稅(tax free)的規定.先講延稅.如果有意將非自己居住的房地產(如用於出租)出售,IRS1031(a)或”Stacker Exchange”\f7 規定其增值部份可以延稅,條件是賣房後所賺的錢不能自己拿,必須放在第三者那裡,並且要在45天之內買到另一間等值或超過原價值的房屋,並且在180天內過戶。這樣一來就將在第一間房屋買賣所得中應交稅部份轉到第二間房屋上了.以後在賣掉第二間房屋時還可以轉到第三間房屋上,以此實現延稅的目的.在這個過程中應注意時間上的限制與銜接。


如果有意出售自住屋,1997和1998年的稅法又有了新的規定:對自住房出售後的增值部份,個人免稅額有25萬,夫妻有50萬可以免稅,條件是在賣房的日子起回計五年內,自己至少累計住了兩年的時間。基於這個極為優惠的稅務規定及近年來新房增值較快的特點,有人通過購買新居並居住兩年後賣掉該房,又開始新一輪的循環的辦法獲益.當然我們多數人可能並不一定喜歡這種生活方式,但我們完全可以利用這個免稅的新規定去儘量獲取最大所得:儘量在賣房前改善房屋的各種條件或現狀,以爭取在賣價上得益最大,而且,完全免稅.在目前,住房中投資效益最大的部份在於廚房和浴室。而游泳池的效益則較小,因為許多人不一定喜歡游泳池或其管理費較高。但應注意,一些房屋的改進可能會增加一點房產稅。所以從回報與延稅或免稅的角度上看,房地產業也可以考慮為投資方向之一。